已注冊的歐盟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后五年內,未將歐盟商標在歐盟內真正使用于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或者連續(xù)中斷五年的,歐盟商標應根據(jù)相關條例的規(guī)定撤銷該商標,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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