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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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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3-12-28 17:19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比如“西湖”“鳳凰”,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比如紹興黃酒,郫縣豆瓣,可以注冊為商標。對于縣級以下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但考慮到地名屬于公共資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權利的基本考量,商標審查過程中對含地名的商標注冊申請均予以嚴格審查。如果商標中的地名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那么地名也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標獲得注冊,他人仍享有正當使用商標中地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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