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和“惡意”注冊商標?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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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2-02-09 16:28 我國《商標法》法律條文中,沒有關于“惡意”的定義,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相關規(guī)定散見在《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多個條款中。一般認為,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按照所侵犯利益劃分,大致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即“傍名牌”“蹭熱點”以及搶注公眾人物姓名等以損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譽、民事權利與合法權益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另一類是“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即“批量申請”“圈占資源”等以擾亂或沖擊商標注冊與管理秩序為核心特征的商標注冊申請行為。 兩種類型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既有區(qū)分,也有關聯(lián)?!吨改稀访鞔_《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是指“申請人并非基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標注冊申請,缺乏真實使用意圖,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中的“惡意”是指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與“惡意搶注”中的“惡意”并不相同?!鞍啤薄安錈狳c”等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如僅損害特定主體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損害公共利益的,應適用相對理由條款予以規(guī)制,不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規(guī)制情形。當然,如果惡意搶注商標數(shù)量較大,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則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規(guī)制。 所謂 “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既無實際使用商標的目的,也無準備使用商標的行為,或者依據(jù)合理推斷,無實際使用商標可能性。《商標法》第四條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當占用商標資源和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商標囤積等惡意申請行為,其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商標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圖,即屬于此條款予以規(guī)制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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