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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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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2-02-09 16:34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了十種情形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包括:

(1)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2)大量復制、摹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3)對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標反復申請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4)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yè)字號、企業(yè)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yè)標識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5)大量申請注冊與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6)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qū)劃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7)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yè)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

(8)大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標,且受讓人較為分散,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9)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大量售賣,向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yè)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

(10)其他可以認定為有惡意的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所指的“數量巨大”“大量”需要結合申請人情況、所申請商標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情形(3)反復申請注冊的行為如屬于《商標法》其他條款規(guī)制的惡意注冊情形的,應適用其他條款。其余情形如果同時違背了《商標法》其他條款的,應當一并適用其他條款。

《指南》規(guī)定,(3)、(9)兩類情形主要適用于商標異議與評審程序,其主要考慮是:一方面,(3)、(9)兩種情形一般需要結合在案實際證據進行判斷,但商標注冊審查通常是基于商標注冊申請文件進行的主動、單方行為,沒有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異議和評審程序則可以給予被請求一方充分的申辯機會,并保障相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另一方面,“主要適用于異議與評審程序”也并未完全排除上述兩種情形在審查階段適用,商標注冊審查環(huán)節(jié)可以根據在審查中發(fā)現的案件線索,予以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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